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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3-11-14 17:55:10 |   作者: 发电设备

  济政字〔2021〕9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逐步提升济宁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化工园区规划管控。推动化工园区结合本地“十四五”规划的编制,重新审视化工园区规划,实现化工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安全发展规划等各类规划和区域环评、区域安评等“规评”统一。各化工园区要按照产业定位,突出主导产业,强化企业之间上下游协同,实现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严格限制建设与化工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对各化工园区定期开展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二)严把项目安全准入关。化工园区实施化工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对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严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依法依规制定项目入园入区条件。

  (三)严格执行项目入园审核程序。加强完善化工项目入园“三级”评审制度,完善项目审核程序,加强项目安全审查。化工投资项目一定要有成熟可靠工艺包,严格审核新上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项目。建立园区内企业一同监督、广泛参与项目入园的制度,凡经过“三级”评审的拟准入化工项目,应向已入园公司进行公示,接受企业监督,共同维护园区安全。

  (四)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属地政府对园区的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监督园区做好安全发展规划、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厉查处园区内企业随意变更、非法改扩建行为。健全完善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园区安全生产总监,配齐不少于10人的安全管理队伍,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80%。实行化工园区委托监管,园区所在县(市、区)原则上聘请不少于5名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以县(市、区)为单位常驻园区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立项、国土空间规划、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职责,增强安全综合管理的工作合力。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每年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对于B类(较高安全风险)化工园区,限制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1年底前,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全部达到D类(较低安全风险)。

  (五)改造提升化工园区安全设施。快速推进化工园区穿越道路规划调整和封闭管理设施建设,推动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加强危化品运输“两场一道”建设,加快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清洗场建设,设置专用车道,实现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根据园区产业情况和基本的产品特性,加强消防、气防设施和应急处置力量建设。配置化工园区公共管廊自动化监测系统和紧急切断装置,增强化工园区应对公共管道突发事件处置水平。

  (六)深入推动化工园区智慧化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建设园区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在线监测、动态管控、风险预警、消防应急指挥救援一体化运行,2021年全市化工园区全部完成“智安化工园区”建设。加快工业互联网在化工行业的应用推广,积极地推进化工企业危险工艺、危险岗位的智能化改造。

  结合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强化安全标准和产业政策约束,带领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加快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一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全部实现二级标准化,提高园区安全防范整体水平。建立完整化工园区企业“一企一档”,持续推进化工园区和企业安全管理。有关县(市、区)每季度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对化工园区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大排查。

  (八)持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化工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园区管理机构与企业、企业之间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协调和联动机制,严格应急值守工作。园区应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有效处置能力。

  (九)强化事故惩戒和责任追究。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园区,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改;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园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改;对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风险隐患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快速推进化工园区隐患问题整改工作,对园区问题整改不到位、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问题突出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或重点约谈;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夯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并逐渐完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方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源头治理,避免同类隐患重复出现,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成效。建立聘请省级及以上高水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诊断式”检查长效机制,深入企业“解剖麻雀”,查找日常工作中看不到、查不清的深层次问题。

  (十二)狠抓试生产、开停车、检维修作业、特殊作业和承包商、供应商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

  严格试生产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履行试生产安全评价、审查程序,加强试生产期间安全管理;严格开停车安全性能条件确认,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应登尽登”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对所有承包商、供应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十三)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加快淘汰落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开展风险外溢安全评估,模拟构建火灾爆炸情景,分析事故波及范围和伤亡人数,完善落实相应安全防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装备和使用率一定要达到100%,实现对易燃易爆危化品储罐和管道泄漏的检测报警和远程紧急自动切断。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充装必须取得相应许可。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弃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化工企业应按照实际申报危险废弃物产生种类和数量,规范贮存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杜绝超量、超时贮存,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填埋、遗弃处置危险废物行为。2021年底前,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定得完成有关产品生产的基本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对化工设备管道安全管理,建立完善设备管道定期检验测试和运行维护制度,特定种类设备要严格按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管理,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进行定期检验(安装监检)。健全设备管道安全管理台帐,强化设备管道的检查和检测检验,严格落实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管道,一律予以淘汰更新。

  (十四)提升企业全员安全素质水平。每年在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再培训的基础上,至少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业务能力培训考核和事故警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一定满足学历要求并持证上岗,强化作业前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企业生产实际需求;建立班前班后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分工艺分专业加密从业人员安全规程和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培训教育,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严禁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两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要素指南(试行)》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企业全员安全技能和素质能力,严防“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从业经历;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职业教育水平,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对企业现有不符合条件从业人员要开展技能培训,一定要满足岗位需求。

  强化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化工危化品企业监管平台建设应用,接入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储存单元(储罐区和库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有毒监测报警等关键实时参数,以及值班监控中心、重大危险源罐区的视频图像,实现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远程实时监控,及时有效地发现并迅速处置各类预警信息。涉及易燃液体、液化烃、剧毒化学品装车环节实现安全“四连锁”,并纳入全市危化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独栋厂房限人、二道门防人”工程,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研发技术,研究生产的全部过程危化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鼓励采用清洁生产的基本工艺,积极实施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开发引进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加强重点污染物治理,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十七)严格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要求,强化精准执法,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未科学管控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源、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化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即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失火罪,安全生产行为涉及的其他罪名。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对拒不执行上述决定或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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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决策起草说明《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情况公告《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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