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0年度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2161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28.8%,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全国非水电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量为8562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11.4%,同比增长1.2个百分点。
2020年,在规定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类地区、青海I类和II类地区以及宁夏I类地区等4个地区未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其中,甘肃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地区低137小时;青海I类和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64小时和63小时;宁夏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低110小时。
2020年,22条特高压线亿千瓦时,其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2441亿千瓦时,同比提高3.8%,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占全部输送电量的45.9%。国家电网运营的18条特高压线亿千瓦时,其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1682亿千瓦时,占输送电量的37%;南方电网运营的4条特高压线亿千瓦时,全部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状况,根据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和《关于建立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关于建立健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文件,我局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汇总有关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20年度全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2021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请各地区和相关的单位格外的重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发展,进一步提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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