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4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24年1月31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按照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PTA原料供应偏紧,为保障公司聚酯纤维的原料来源稳定,有效提升2024年聚酯纤维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一体化及效益最大化,赞同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和他的下属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逸盛”)和他的下属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分别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恒逸石化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和他的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80,300万元;向海南逸盛和他的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22,000万元;向逸盛新材料和他的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500,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新增与香港逸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逸天”)签订2024年度《原油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香港逸天采购原油,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000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逸盛新材料的董事。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香港逸天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董事吴中先生同时为香港逸天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逸己内酰胺”)签署《产品购销协议》,向其采购动力及能源品、辅助材料,预计向恒逸己内酰胺采购动力及能源品金额不超过49,000万元,采购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分别与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恒鸣”)、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锦纶”)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分别向杭州逸宸、恒逸锦纶采购锦纶切片,预计金额分别不超过33,000万元、25,000万元;向绍兴恒鸣采购聚酯产品及包装物,预计2024年聚酯产品采购金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包装物采购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与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峙码头”)签署《货物装卸服务协议》,向其采购货物装卸服务,预计采购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签订2024年度《租赁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向杭州逸暻采购租赁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3,900万元。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杭州逸暻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海南逸盛和他的下属子公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海南逸盛和他的下属子公司销售PX和PIA,其中:PX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180,000万元,PIA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54,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和他的下属子公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和他的下属子公司销售PIA,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28,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销售煤炭等动力及能源品和苯产品,其中: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预计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苯产品营销售卖预计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恒逸锦纶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恒逸锦纶销售辅助材料,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绍兴恒鸣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销售能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和设备,其中: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0万元,辅助材料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4,500万元,包装物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设备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杭州逸宸销售辅助材料,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海宁恒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骐环保”)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恒骐环保销售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恒骐环保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恒逸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能源有限公司之合营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和他的下属子公司、恒逸锦纶、绍兴恒鸣、杭州逸宸签订《物流运输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上述关联企业来提供2024年度物流运输服务,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和他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550万元,向恒逸锦纶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0万元,向杭州逸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和他的下属子公司、绍兴恒鸣提供2024年度工程管理服务,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提供2024年度托管费、商标费服务,其中:托管费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80万元,商标费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5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
因公司持有浙商银行972,490,068股,持股票比例3.54%,且委派董事参与日常经营决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且交易事项为服务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1.07《关于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其中: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与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且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为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为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方贤水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内容请见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2、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恒逸石化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各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提升公司资金管理效率,依据公司2024年度整体经营计划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结合上一年度(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在审核各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收付款计划、资金需求及融资安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间互保额度为人民币4,93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3.74%。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做担保的具体事宜。
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上述担保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公告》(编号:2024-009)。
为有效管控进出口业务衍生的外汇资产和负债面临的汇率或利率风险,结合公司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企业决定开展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依据公司2024年原料进出口业务、外币贷款等外汇业务金额、周转期限以及谨慎预测原则,预计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何时点的余额不超过10亿美元(其他币种按当期汇率折算成美元汇总),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83%。授权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该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
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编号:2024-010)。
根据公司2024年产能和近期原料及聚酯商品的价值估算,为了有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控制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2024年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实物交割金额不计入在内)。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公司风险管控和套期保值的综合权衡,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经营与市场的综合效应,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授权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随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内控体系逐步完善,公司将加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风险管控。
上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2024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编号:2024-011)。
为满足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融资效率及资金使用灵活性,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拟向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合计金额为100,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借款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借款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恒逸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一)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本次借款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制股权的人向企业来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满足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其的盈利能力、偿还债务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为海南逸盛提供期限为1年的人民币综合授信担保,根据真实的情况,公司计划担保1年,金额为95,000万元。根据担保要求并经各方协调,恒逸贸易作为海南逸盛的股东拟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海南逸盛做担保,另外的股东逸盛投资未对海南逸盛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其中荣盛石化持有逸盛投资70%股权。但是荣盛对其它事项做担保,同时公司未对该事项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
海南逸盛为国内大型PTA、瓶片生产企业之一,生产装置先进,有着非常明显的成本优势、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及区位、政策优势。目前海南逸盛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海南逸盛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海南逸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方贤水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本次对海南逸盛做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做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8、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加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公司各层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利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董事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赵东华先生、罗丹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董事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赵东华先生、罗丹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2)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5)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政策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结果:4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其中董事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赵东华先生、罗丹女士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
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2月22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6)。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4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4年1月31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按照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PTA原料供应偏紧,为保障公司聚酯纤维的原料来源稳定,有效提升2024年聚酯纤维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一体化及效益最大化,赞同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和他的下属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逸盛”)和他的下属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分别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恒逸石化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和他的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80,300万元;向海南逸盛和他的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22,000万元;向逸盛新材料和他的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500,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新增与香港逸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逸天”)签订2024年度《原油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香港逸天采购原油,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000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逸盛新材料的董事。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香港逸天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董事吴中先生同时为香港逸天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逸己内酰胺”)签署《产品购销协议》,向其采购动力及能源品、辅助材料,预计向恒逸己内酰胺采购动力及能源品金额不超过49,000万元,采购辅助材料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分别与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恒鸣”)、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锦纶”)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分别向杭州逸宸、恒逸锦纶采购锦纶切片,预计金额分别不超过33,000万元、25,000万元;向绍兴恒鸣采购聚酯产品及包装物,预计2024年聚酯产品采购金额不超过1,000,000万元,包装物采购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度与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峙码头”)签署《货物装卸服务协议》,向其采购货物装卸服务,预计采购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暻”)签订2024年度《租赁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向杭州逸暻采购租赁服务,预计金额不超过3,900万元。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杭州逸暻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海南逸盛和他的下属子公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海南逸盛和他的下属子公司销售PX和PIA,其中:PX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180,000万元,PIA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54,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和他的下属子公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和他的下属子公司销售PIA,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28,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销售煤炭等动力及能源品和苯产品,其中: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预计金额不超过160,000万元,苯产品营销售卖预计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恒逸锦纶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恒逸锦纶销售辅助材料,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绍兴恒鸣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销售能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和设备,其中: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0万元,辅助材料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4,500万元,包装物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设备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宸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杭州逸宸销售辅助材料,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海宁恒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骐环保”)签订2024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恒骐环保销售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恒骐环保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恒逸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能源有限公司之合营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和他的下属子公司、恒逸锦纶、绍兴恒鸣、杭州逸宸签订《物流运输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上述关联企业来提供2024年度物流运输服务,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和他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550万元,向恒逸锦纶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0万元,向杭州逸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3,0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和他的下属子公司、绍兴恒鸣提供2024年度工程管理服务,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3,5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万元。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提供2024年度托管费、商标费服务,其中:托管费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80万元,商标费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5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同意公司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
因公司持有浙商银行972,490,068股,持股票比例3.54%,且委派董事参与日常经营决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且交易事项为服务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1.07《关于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其中: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与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17,000万美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且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为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为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内容请见2024年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2、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恒逸石化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各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提升公司资金管理效率,依据公司2024年度整体经营计划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结合上一年度(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在审核各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收付款计划、资金需求及融资安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间互保额度为人民币4,93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3.74%。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做担保的具体事宜。
上述担保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确定2024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公告》(编号:2024-009)。
为有效管控进出口业务衍生的外汇资产和负债面临的汇率或利率风险,结合公司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企业决定开展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依据公司2024年原料进出口业务、外币贷款等外汇业务金额、周转期限以及谨慎预测原则,预计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何时点的余额不超过10亿美元(其他币种按当期汇率折算成美元汇总),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83%。授权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该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
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2024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编号:2024-010)。
根据公司2024年产能和近期原料及聚酯商品的价值估算,为了有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控制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2024年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实物交割金额不计入在内)。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公司风险管控和套期保值的综合权衡,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经营与市场的综合效应,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授权期限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随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内控体系逐步完善,公司将加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风险管控。
上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展2024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编号:2024-011)。
为满足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融资效率及资金使用灵活性,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拟向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合计金额为100,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借款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借款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
本次借款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制股权的人向企业来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满足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其的盈利能力、偿还债务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为海南逸盛提供期限为1年的人民币综合授信担保,根据真实的情况,公司计划担保1年,金额为95,000万元。根据担保要求并经各方协调,恒逸贸易作为海南逸盛的股东拟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海南逸盛做担保,另外的股东逸盛投资未对海南逸盛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其中荣盛石化持有逸盛投资70%股权。但是荣盛对其它事项做担保,同时公司未对该事项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或反担保。
海南逸盛为国内大型PTA、瓶片生产企业之一,生产装置先进,有着非常明显的成本优势、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及区位、政策优势。目前海南逸盛经营正常,资金充裕,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海南逸盛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海南逸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海南逸盛做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做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8、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加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全面调动公司各层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利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监事李玉刚先生、金丹文女士、王鹏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监事李玉刚先生、金丹文女士、王鹏先生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公司产业链一体化上下游布局,及与行业优秀企业合资投资建设的股权设计,由此产生了较大金额的关联交易。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石油化学工业等大宗商品,具有公允的市场行情报价。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市场原则,最大限度地考虑定价的公允性,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做合理预计。
2024年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拟分别与逸盛大化、海南逸盛、逸盛新材料、香港逸天、恒逸己内酰胺、杭州逸宸、绍兴恒鸣、恒逸锦纶、恒骐环保、杭州逸暻、青峙码头签订2024年度PTA产品购销协议、原油供销合同、辅助材料产品购销协议、锦纶切片购销协议、聚酯产品购销协议、PIA产品购销协议、PX产品购销协议、动力及能源品产品购销协议、苯产品购销协议、包装物产品购销协议、工程服务协议、货物运输服务协议、货物装卸服务协议等协议;拟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同时,拟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产品的纸货业务。
因逸盛大化、海南逸盛、逸盛新材料、恒逸己内酰胺、香港逸天、恒逸锦纶、杭州逸宸、绍兴恒鸣、恒骐环保、杭州逸暻、青峙码头、浙商银行、香港新恒荣、香港逸盛大化均为公司关联方,且交易事项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1.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2. 关联董事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吴中先生对部分交易事项各自回避表决。
3. 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决策权限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以往的真实的情况,按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情况如下: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及金额的授权期限为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7、主营业务:精对苯二甲酸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沿海港口船舶停靠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10、经查询,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港口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住房租赁;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经查询,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经查询,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0、经查询,香港逸天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销售;货物进出口;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经查询,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经营范围:生产:锦纶6切片及锦纶6纺丝;服务:纺织环保新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杭州锦绎实业有限公司、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青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经查询,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主营业务:差别化民用高速纺锦纶切片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制作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合法无须审批的项目
8、主要股东:杭州锦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10、经查询,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8、主要股东:福建坤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禾元控股有限公司、施畅
10、经查询,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4、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闻澜路15号301室(自主申报)
7、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经查,海宁恒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纤维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10、经查询,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主营业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香港)港发投资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经查询,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8、主要股东: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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